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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建法、向世雄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法,向世雄,付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法,男,1990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向世雄,男,1995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挺,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4日,被害人唐某被自称“朱某���的女网友骗至娄底市娄星区城西加油站旁一传销窝点内,由该窝点的头目张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向世雄、李建法、付挺等人通过讲课给唐某传授传销知识,白天上厕所有人跟着,晚上睡觉时由李建法、付挺、李某2、向世雄等人夹着睡觉,以防唐某逃跑,强迫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唐某被传销组织转移到娄底市娄星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神童湾社区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内,由该窝点头目段某(在逃)安排被告人向世雄、李建法、付挺等人继续看守被害人唐某。2016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将该传销窝点捣毁,将被害人唐某解救,并抓获了被告人向世雄、李建法、付挺。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向世雄、李建法、付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向世雄、李建法、付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向世雄辩称其转至娄底市娄星区神童湾社区的传销窝点时,被害人唐某已加入传销组织。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4日,被害人唐某被自称“朱某”的女网友骗至娄底市娄星区城西加油站旁的传销窝点后,该窝点的头目张某(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李某2等人给唐某传授传销知识,并看守唐某,向世雄负责管理大门钥匙,付挺负责管好厕所和窗户,晚上李建法、付挺、李某2等人轮流夹着唐某睡觉,向世雄睡卧室的门边,以防止唐某逃跑,强迫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并被转移到娄底市娄星区花山街道办事处神童湾社区的传销窝点,该窝点的头目段某(在逃)安排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等人继续看守被害人唐某。2016年12月26日,公安民警查获该传销窝点,解救了被害人唐某,并抓获了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钱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建法、向���雄、付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伙同他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世雄辩称其被转至娄底市娄星区神童湾社区的传销窝点时,被害人唐某已加入传销组织,经查:被害人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被告人李建法、向世雄、付挺继续对被害人唐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被害人唐某加入传销组织并不影响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性。对于被告人向世雄的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法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向世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被告人付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人民陪审员  贺德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