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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马伟与宁夏宏耀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宏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宁夏宏耀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宏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287号原告:马伟,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宁夏宏耀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高宏,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夏宏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百姓购物城售楼部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高宏,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伟与被告宁夏宏耀辉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宁夏宏伟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91元,由原告马伟负担。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文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