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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徐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017年5月至8月4个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给付了申请人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