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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毅毅、黄佳贵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毅毅,黄佳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4民特28号申请人:黄毅毅,女,199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黄佳贵,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代理人:何点艳(系被申请人黄佳贵之妻),女,1971年10月2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申请人黄毅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佳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毅毅称,被申请人黄佳贵系我的父亲,由于黄佳贵精神不正常,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佳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何点艳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佳贵,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黄毅毅系被申请人黄佳贵之女,黄佳贵的指定代理人何点艳系被申请人黄佳贵之妻。本案审理中,经申请人要求,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黄佳贵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682号”《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黄佳贵诊断: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黄佳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毅毅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佳贵无民事行为能力,有重庆��精神卫生中心鉴定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黄佳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黄佳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亚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胜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