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少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少彬,张玉新,祁晓晶,沧州昆海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平安大街西侧靖远西路北侧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彦章,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贾少彬,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张玉新,男,196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祁晓晶,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沧州昆海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孟店乡东帽圈村。法定代表人贾连元,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少彬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烜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新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新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张玉新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2023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张玉新应履行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文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