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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别怀廷、郑娥字、程远毅、丁长姣、程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别怀廷,郑娥字,程远毅,丁长姣,程玉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657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勋章,男,该行职员。被告:别怀廷,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郑娥字,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人。被告:程远毅,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丁长姣,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程玉和,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别怀廷、郑娥字、程远毅、丁长姣、程玉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别怀廷、郑娥字、程玉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别怀廷、郑娥字、程玉和的起诉。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