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529号原告:赵某,女,199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周,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河南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军,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生女李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80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娘家陪送物品被子八条;4、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后共同按揭购买的逸景花园房产一套、冰箱一台;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20000元;6、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腊××××年××月××日3月7日在林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典礼前缺乏了解,草率办理,之后发现二人没有感情基础,性格差异太大,情趣不投,经常因琐事争吵不休,特别是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在2016年9月22日夜将家中玻璃砸毁,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被告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致原告彻底寒心。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母女生活不予理会,原告和女儿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困苦,原告只好带女儿住在娘家,靠原告父母接济生活,2016年12月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强烈要求离婚。生女刚5个月,请求法院判决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90000元。原告陪送物品被子六条,现金20000元,生女满月被子两条,由原告带走。婚后二人购买逸景花园房产一套、冰箱一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离婚后,原告没有住房,没有工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经济帮助款20000元李某1告李跃兴当庭口头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年××月××日3月7日登××××年××月××日月28李某2女李则语,现随原告生活,2016年12月原告和婆婆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并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应该和睦相处,共建美满家庭,即使发生纠纷,也应该从有利于家庭稳定出发互谅互让,妥善化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按现有证据材料,应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告赵芳李某1告李跃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赵某告赵芳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