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亲床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亲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亲床,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武宣县。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亲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亲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亲床酒后驾驶桂B×××××号微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妻子杨某)行驶至武宣县武宣镇盘龙大道龙德路口往柳州方向878米处时,碰撞对同向在前的行人赵某1,造成赵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桂B×××××号微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覃亲床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检验,赵某1的死亡原因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覃亲床叫其妻子杨某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害人赵某1被120急救车送到武宣县人民医院抢救,杨某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武宣县人民医院,并在医院找到了覃亲床,随后,公安民警在医院提取了覃亲床的血液,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覃亲床血液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覃亲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之后,覃亲床家属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覃亲床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覃亲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本案还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埋葬协议书、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检查报告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杨某、赵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亲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覃亲床主动叫其妻子打电话急救,在其妻子打电话报警后在医院等待公安民警前往处理,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亲床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覃亲床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亲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彩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证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