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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吕琛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刑初28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吕琛,汉族,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吸毒于2015年2月1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李沧检公刑诉[2017]263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的一天,邓鸣凯(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吕琛欲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市北区利津路29号1号楼二单元楼下处交易。邓鸣凯向吕琛转账支付毒资人民币200元后至交易地点,吕琛自403户窗户向邓鸣凯抛掷冰毒1包,重约0.2克。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刑,并处人民币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吕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琛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亦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吕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