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高帅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389号原告:高帅,男,1989年11月4日生。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宇,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帅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高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帅撤诉。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高帅负担。审判员 曾 玉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