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与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7执62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路世贸大厦D座2103房。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忠,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执行人: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伏波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颜海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4)海仲(三)字第25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在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大州新村大州路南侧儋城壹品综合商业楼一、二、三层房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协助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从2014年9月1日起以21005932元,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仲裁费122939.5元,由儋州天易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权利人海南天合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将上述房产过户,并支付违约金。执行过程中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产尚未验收,暂不具备房产登记和交付条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翼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