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瑞忠、支新保等与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瑞忠,支新保,徐建,徐应平,马金福,王先雨,叶乃术,李庆松,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13051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财保8号申请人:黄瑞忠,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支新保,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徐建,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人:徐应平,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马金福,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申请人:王先雨,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叶乃术,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申请人:李庆松,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莫干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14204266-0。法定代表人:陆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黄瑞忠、支新保等8人与被申请人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将申请人黄瑞忠等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保全金额为93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瑞忠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神力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管理区莫干路33号2幢、3幢、4幢、5幢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濮瑜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