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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XX、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XX,张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75号原告:张德来,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XX,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张东,女,40岁,汉族,教师,住桐柏县。原告张德来诉被告XX、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德来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