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德来与XX、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来,XX,张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75号原告:张德来,男,196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XX,男,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被告:张东,女,40岁,汉族,教师,住桐柏县。原告张德来诉被告XX、张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德来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