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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邓进军与葛宗保、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进军,葛宗保,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1858号原告:邓进军,男,汉族,1985年4月2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葛宗保,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正义路14号2栋1单元2屋1室。法定代表人:周友莲。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中铁科技大厦11楼1115.负责人:杨晓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进军与被告葛宗保、武汉东立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邓进军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东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曾茜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