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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秀珍与何家新、田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珍,何家新,田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207号原告:徐秀珍,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何家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田航,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徐秀珍与被告何家新、田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徐秀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徐秀珍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