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5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廷月申请执行胡强、王珩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月,胡强,王珩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廷月。被执行人胡强。被执行人王珩入。李廷月申请执行胡强、王珩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廷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894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胡强、王珩入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XX号X栋X单元XX楼XX号房屋(权XXXX)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珩入车牌号为川XXX**的汽车予以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车辆。因上述房屋暂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