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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窦来如与李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来如,李如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窦来如,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如海,男,汉族。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窦来如与李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如海偿还申请执行人窦来如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雄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