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麻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麻某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财保3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申请人:麻某某,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麻某某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麻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王某某提供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麻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A×××××北斗星牌微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