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50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汝州镇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胜利、杜国跃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镇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王胜利,杜国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50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汝州镇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住所地汝州市。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杜国跃,男,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镇塔寺街救灾扶贫互助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胜利、杜国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1)汝经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王胜利、杜国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01)汝经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