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章华芝与赖起祖、江雪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芝,赖起祖,江雪婵,赖起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3308号原告:章华芝,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继进,福建沃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起祖,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江雪婵,女,汉族,1983年3月9日出生,住福建生活上福鼎市,被告:赖起枝,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芝与被告赖起祖、江雪婵、赖起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章华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雪婵的起诉。本院认为,章华芝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江雪婵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华芝撤回对被告江雪婵的起诉。审 判 长 谢维芳人民陪审员 蔡若琴人民陪审员 黄尔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思薇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