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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辛某1、辛某2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辛某1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1,女,藏族,住甘肃省卓尼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某2,女,藏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辛某1之妹)。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辛某1、辛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卓尼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2民初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卓尼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2016年10月19日委托所作的甘岷临鉴法医鉴字第064号鉴定书,同年11月25日卓公(城)行罚决字(2016)46、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二被上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二审中上诉人申请,本院调取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均证实上诉人的诉讼时效符合中断情形,而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卓尼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卓尼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常盛明审判员  郭丽华审判员  松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