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美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22号申请人: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前进路9号。被执行人:吴美娜,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迎宾小区1号楼。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兴安岭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美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01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文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