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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与刘生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生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地址:兴文县古宋镇中山街164号。法定代表人方中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潺陵路053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被执行人刘生才,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生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兴民初字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25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鱼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