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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8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28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聚力盟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立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波,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雷明彪。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娟,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加丽,女,该公司员工。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冯冠华,该支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聚力盟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粤2072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申请人深圳市聚力盟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标一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的冻结(详见解冻存款协助通知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