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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庄振芳与廖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振芳,廖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650号原告:庄振芳,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廖建平,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庄振芳与被告廖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庄振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振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振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振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