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蒙俊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蒙俊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7民初309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住广西河池市南新西路149-8号。法定代表人:韦景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蒙俊圭,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蒙俊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因其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晓宇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