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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盘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盘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629号原告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冠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清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盘丝,女,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陈国华,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住址同上,与被告张盘丝系夫妻关系。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物业费、公共分摊费用等共计3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杏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康 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伟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