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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5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5民初174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87年3月19日生,身份证号xxx,岢岚县王家岔乡武家沟村人,住本村。被告高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身份证号xxx,宁武县西马坊乡后吴家沟村人,住本村。原告吴某、被告高某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按习俗举办婚礼。2009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2月7日长女高丹出生,2008年8月次女高香出生。2012年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以(2012)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吴某与高某离婚。原告吴某一人离家后再未回去。2017年4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再次请求离婚。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高某自愿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二、长女高丹和次女高香均随被告高某生活,原告吴某不承担抚养费。孩子们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爱芳审判员  马素忠审判员  赵宇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