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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容达与袁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达,袁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824号原告:容达,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袁和英,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容达诉被告袁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自身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容达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嫣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