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容达与袁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达,袁和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824号原告:容达,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袁和英,女,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容达诉被告袁和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自身权益已得到维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该行为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容达负担。审判员 潘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嫣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