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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与马思纯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马思纯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7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19-60号。法定代表人:冯冬梅,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思纯,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露卡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思纯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京露卡蒂公司上诉称,肖像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1、本案被告是在南京栖霞区,以被告住所地管辖,应该是在南京市栖霞区法院管辖。2、以侵权行为地管辖,首先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使原告马思纯认为侵权,侵权行为和结果都是发生在南京。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马思纯对于南京露卡蒂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其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马思纯系以南京露卡蒂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其照片进行营利推广宣传,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系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原告马思纯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马思纯有权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南京露卡蒂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南京露卡蒂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开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