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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段观民、陈小春、段杰耀、段香婷、段美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观民,陈小春,段香婷,段美燕,段杰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130号原告:段观民,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父亲。原告:陈小春,女,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母亲。原告:段香婷,女,200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长女。原告:段美燕,女,201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次女。原告:段杰耀,男,201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儿子。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有丽,女,199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祁东县,系被害人段某的妹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浯溪中路328号。负责人:谢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明,公司员工。原告段观民、陈小春、段杰耀、段香婷、段美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段观民、陈小春、段杰耀、段香婷、段美燕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公司同意支付因段某交通事故死亡车上人员险2万元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观民、陈小春、段杰耀、段香婷、段美燕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蒋新国审 判 员  聂强民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