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冯石秋与傅有凤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有凤,冯石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有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松柏,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石秋。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有凤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石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414元予以退回。(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和发审判员 彭 旦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宇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