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6民初2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强诉被告湛成付、龚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湛成付,龚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274号之一原告:刘强,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绍虎,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棠,女,1972年11月21日生,住六合区。被告:湛成付,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本区。被告:龚继红,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本区。原告刘强诉被告湛成付、龚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湛成付、龚继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刘强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