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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玫与金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玫,金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7481号原告:张玫,女,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锦建,男,1968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张玫诉被告金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张玫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玫负担。审 判 长  杨爱萍人民陪审员  尹瑗芳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