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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铮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铮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552号起诉人:谭铮辉,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2017年5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谭铮辉对被诉人欧阳礼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谭铮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诉人偿还起诉人210000元;2.判令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诉人于2015年4月拿着一份工程批文来找起诉人,要起诉人投资。起诉人念在与被诉人是朋友,就相信了被诉人,于2015年5月50日分批以转账形式转给被诉人210000元参与投资;双方约定如三个月内不能开工,被诉人要无条件返还210000元给起诉人。但工程至今仍没有开工,被诉人也没有返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伙协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从起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可知,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书》所显示合同履行地在佛冈县,而被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谭铮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雄伟审判员  柯铭培审判员  李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倩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