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松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松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松柏,曾用名何洋,男,生于1992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松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松柏到巴州区玉堂办事处三包村2社被害人吴某1家里玩耍,于当晚在吴某1家留宿。次日早上,何松柏趁吴某1离家干农活,家中无人之际时,盗走吴某1的一部“OPPO”牌A37型手机和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现金5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出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何松柏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松柏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松柏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我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松柏到巴州区玉堂办事处三包村2社被害人吴某1家里玩耍,于当晚在吴某1家留宿。次日早上,何松柏趁吴某1离家干农活,家中无人之际时,盗走吴某1的一部“OPPO”牌A37型手机和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现金5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松柏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性质转换报告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通知书、逮捕证、批准逮捕决定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现场照片;4.被告人何松柏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6.办案情况说明;7.抓获情况说明;8.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9.证人吴某2的证言;10.接受手机专卖专用票据的证据材料清单、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11.被告人何松柏的详细信息;12违法犯罪人员信息;13.(2016)川19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14.被告人何松柏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松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何松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松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松柏盗窃被害人所得财物,应予退赔。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何松柏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松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松柏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刘远芳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