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杨义军与宋建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军,宋建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5民初502号原告:杨义军,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沪水县。被告:宋建祥,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神县。原告杨义军与被告宋建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杨义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义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枭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