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光亮与阜宁县沟墩镇豫香斋羊肉汤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亮,阜宁县沟墩镇豫香斋羊肉汤馆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38号原告:陈光亮,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军,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沟墩镇豫香斋羊肉汤馆,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沟墩镇人民南路**号。经营者:李孟,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市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文,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光亮与被告阜宁县沟墩镇豫香斋羊肉汤馆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陈光亮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光亮负担。审判长 朱余春审判员 邵延巧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荣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