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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蓝美合、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古民一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美合,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古民一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173号申请执行人蓝美合,女,1984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古民一队。法定代表人:蓝兴,该队队长申请执行人蓝美合与被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镇红渡村古民一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征地补偿款98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得款989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2民终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