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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曾丽娜、柳州市柳北区水墨青花鱼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丽娜,柳州市柳北区水墨青花鱼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曾丽娜,女,196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韦强,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水墨青花鱼轩,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经营者蔡小军,男,197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执行的曾丽娜与柳州市柳北区水墨青花鱼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411.04元,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对被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水墨青花鱼轩及其经营者蔡小军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兰兰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黄凤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