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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破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杭州电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破申12号申请人: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城东纺织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国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炳松,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电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锡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芳,该公司原员工。2017年4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以杭州电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电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将以电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经审查,电声公司于1969年11月7日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645万元,现股东为杭州电声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桓、张亚琴、楼关海,法定代表人为张锡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扬声器、音箱、电声器件、话筒、电子元器件、电声产品、电子产品,计算机相关技术的测试、维修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等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显示,以电声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该院达28件,未执行到位标的达1.6994亿余元;电声公司主要资产为位于杭州市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3-16层、1901室、1916室、20层、21层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价值为2.1778亿元;电声公司已歇业多时。电声公司认可其2014年左右经营状况不好,目前仅有一两名员工留守。本院认为:本案为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债务人电声公司系在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电声公司经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足以认定其破产原因具备。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执民字第805号执行裁定,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系电声公司债权人,据此,其有权申请电声公司破产。另,电声公司现并未有重整、和解的可能,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一胜布艺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电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施迎华审判员  程雪原审判员  夏文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