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罗志锋、吴功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锋,吴功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罗志锋,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吴功湖,男,198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罗志锋与被执行人吴功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功湖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功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功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划、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功湖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0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