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戴鹏飞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戴鹏飞,刘艳霞,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5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袁建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玫芳,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戴鹏飞,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刘艳霞,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黄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戴鹏飞、刘艳霞、鄂尔多斯市博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17年2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鹏飞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房产一处。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8371.57元及给付之日止的延期利息,申请执行费2575.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燕审判员 高 文 清审判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维 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