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胜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胜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 � �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328号被拘留人朱胜奎,性别男,1975年8月出生,住址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胜奎、章雅娟、陈红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胜奎拒不履行(2016)浙0122民初206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朱胜奎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05月27日起至2017年06月10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