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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秀春、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春,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李兴茹,谢国强,谢远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赵秀春,女,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朱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兴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兴茹,女,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定州市,。被执行人谢国强,男,汉族,1959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远星,男,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住定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秀春申与被执行人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李兴茹、谢国强、谢远星、定州市兴晟绒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33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李 谚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