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文,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幸福南路66号华汽小区15号楼2单元202室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俊江,职务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80号卓达院士大厦811室。本院在执行李文与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家庄乾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