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辛二喜与高卫东、赖嵩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二喜,高卫东,赖嵩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2103号原告:辛二喜,男,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被告:高卫东,男,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赖嵩涌,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辛二喜诉被告高卫东、赖嵩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二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二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原告已申请减免),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