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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肖文英与邹城市石墙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文英,邹城市石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36号原告肖文英,女,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住邹城市。法定代理人陈传兰,女,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邹城市。被告邹城市石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边新福,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英诉被告邹城市石墙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肖文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赵增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洋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