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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佩与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佩,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民申3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佩,女,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学苑花城。 法定代表人:周恩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基铭、孙可群,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908室。 法定代表人:鲍小才,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黄佩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宁波联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黄佩以其与宁波宏佳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佩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建勋 审 判 员  谢静华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