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贠福西与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同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福西,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同心,王文喜,贠九红,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639号原告贠福西,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强,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镇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洪,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538830717。被告梁同心,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王文喜,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贠九红,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负责人王三元,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贠福西诉被告河南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梁同心、王文喜、贠九红、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贠福西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贠福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贠福西负担。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甄 灏 更多数据: